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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评服务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安监管法规[2009]17号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中介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1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物价局文件
桂价费[2009]179号
 
关于正式制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我局2005年8月制定下达的《关于安全评价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5]255号)一年多来的试行情况,经征求有关企业及中介机构的意见,现就调整我区安全评价收费项目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在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内协商确定。
二、安全评价收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为计费依据,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对农药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每次收费不得超过1000元。
  (三)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800元,危险化学品批发企业1000元,剧毒品经营企业2000元,乡、镇化肥、农药零售企业100元,年审和换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安全评价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服务应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依据,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生产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生产经营者进行安全评价并收费。
  四、安全评价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责权明确的委托合同,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服务,并与委托方协商约定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的结算方式。
五、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收费时应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反自愿委托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七、本通知收费标准适用于在广西境内开展的安全评价。
本通知从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今后如国家对安全评价收费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二、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附件一:
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项目投资估算额(万元) 费率 备注
100以下 0.4% 收费标准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的办法
101-500 0.3%
501-1000 0.2%
1001-5000 0.1%
5001以上 按0.05%,最高收费额不得超出1万元
  注: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以项目投资额为基础,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的办法。例如,某建设项目投资额1个亿,其安全评价收费额为:   
  100万元×0.4%=0.4万元
(101-500)万元×0.3%=1.2万元
(501—1 000)万元×0.2%=1.9万元
(1001—5000)万元×0.1%=4万元
5001以上最高1万元
合计最高收费额=0.4+1.2+1.9+4+1=8.5(万元)
 

附件二:
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一、储存仓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级别 库房或货场面积(m2) 收费标准(元)
大型仓库 9000以上 8000
中型仓库 550-9000 5000
小型仓库 550以下 3000
二、加油站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级别 收费标准(元)
一级站 3000
二级站 2000
三级站 1000
注:1、储存仓库级别按GBl8265—2000的规范标准划分。
    2、加油站级别按GB50256—2002的规范标准划分。